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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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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3-01-29

分類:警政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哪些人可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申請時必須攜帶那些文件?
一、目前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皆可依規定備妥必要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申請時應填寫申請書1份,並備妥下列證明文件:
(一)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三)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
(四)正本驗畢歸還,需加註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護照基本資料頁正本或影本。
三、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四、申請書及委託書下載網址:https://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