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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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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0-12-30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壹、修正目的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第6項授權訂定。本次係為周延性侵害加害人監督機制,增訂復歸社區的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有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接受強制治療等情形時,其期間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之規定,以落實監控機制,保護社區安全;另配合本法修正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排除適用登記報到規定及法院組織法增訂組織改稱規定,修正相關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法律修正相關文字
104年12月23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2條第3項增列觸犯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排除適用本法第23條規定,無須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刪除第3條第2項「緩起訴之處分書」文字,俾符一致。
配合法院組織法於107年5月23日增訂第114條之2組織改稱規定,修正第9條及第11條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
(二)修正報到期間計算方式
為強化加害人復歸社會後的監控,避免列管空窗,因此,修正第6條明定復歸社區的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有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接受強制治療等事由致不能報到者,其期間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以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監控。
(三)考量比例原則修正相關文字
考量現行警察機關提供查閱的加害人資料過於詳盡,第18條刪除提供查閱者加害人詳細刑案紀錄之規定,以符合個資保護及比例原則。
二、效益
本次修正案涉及性侵害加害人報到期間之計算,調整後與衛生主管機關之治療處遇期間相互配合,以提升社區監控力道;餘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辦法草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期間計有1則意見,內容略以,網路平臺之設計應符合法規,而非配合系統設計去修正法規,請重新討論本辦法第18條之修正理由。
對上述民眾意見,業經參採,並修改本辦法第18條之修正理由如下:警察機關供查閱之加害人登記資料,應以提供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登記之有無,即足以達成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爰刪除第2項提供個人刑案紀錄詳細內容之規定,以避免過度侵害個人隱私權。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9121&log=detailLog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邱亮鈞
聯絡電話:02-232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