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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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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1-04-18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時有關慰問金發給事項之辦理依據。
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調升各項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並新增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發給慰問金之規定,上調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各項失能、死亡及殉職慰問金發給標準,及比照公務人員新增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發給慰問金之規定。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條文計5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慰問金發給辦法有關意外之意涵,定明本辦法意外定義。(修正條文第4條)
二、調增失能及死亡、殉職之慰問金調增發給額度
對於橫跨於新舊規定間之申請案件,亦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就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規範(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發給慰問金之規定
參酌公務人員慰問金發給辦法增訂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發給慰問金之規定,並考量此類案件有即時慰問之需要,爰定明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並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發。(修正條文第5、10、12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民眾回應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1446&log=detailLog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顏豐羿
聯絡電話:02-23219011轉6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