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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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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1-07-08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內政部會銜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就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等事項予以規定。
  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推動科技執法之政策,發展以數位科技、資訊工具或其他創新資訊等技術協助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以提升處理品質及效率。
    另依憲法法庭111年2月25日公布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刪除第5項警察機關得移由受委託機構對其強制實施檢測之規定。
貳、修正意旨
  因現行運用無人機空拍或高架照相縫合等方式製作之現場圖無法完成簽名程序,原需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確認之現場概況,亦可登載於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內供其確認,本次修正重點為刪除本辦法第10條第2項有關現場圖或現場草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之規定,以符實需。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主文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有關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應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之條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該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本辦法第10條第5項源自前揭法條亦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另案修正程序延宕,爰併案刪除。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刪除有關現場圖或現場草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之規定。
(二)刪除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規定。
三、本案預告期間均無民眾回應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3506&log=detailLog
發表人:于奕涵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碧慧
聯絡電話:02-23414992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對照表
    • 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