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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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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訊息

更新日期:110-02-25

發布單位:警政署交通組

酒駕才吊照他又飆車找刺激 害朋友慘死要關5年半
招姓男子酒駕遭吊照,卻開車載著顏姓友人在桃園市觀音區和陳姓男子競速,飆到時速180公里,遇鄭姓貨櫃曳引車司機在路口轉彎煞不及,以162公里時速衝撞曳引車左前輪,造成顏慘死。桃園地院依無照駕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判招6年徒刑。招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他符合自首要件,減為5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招說,飆車的目的是追求「刺激」。本案被告原包括共同開車競速的陳姓男子,桃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檢察官和陳後來都沒上訴。

招姓男子育有一子,以進口中古車為業,曾因酒駕遭處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2017年5月1日才執行完畢,駕照也被吊銷。但同年月26日深夜11點多,招就約其他人飆車。

翌日凌晨當招的車子要通過白玉三路、桃科十路口時,恰巧鄭姓貨櫃曳引車司機沿桃科十路駛至白玉三路口欲左轉往草漯,招緊急煞車仍閃避不及,衝撞曳引車左前輪後方,同車的顏姓友人因頭、胸鈍創,血胸併顱內出血死亡。後方的陳姓車主向右閃避,但也暴衝,先是撞破路邊50公分厚的水泥椅,再繼續撞毀路邊的工地鐵皮圍籬才停下。

顏母提告,檢方偵辦。原本鄭姓曳引車司機也被控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但檢察官不起訴。

高等法院審理的範圍只有招姓男子上訴的部分,招抱怨「判太重」。高院認為,車禍發生後,警方到場處理,當時警察還不知道誰是犯罪人,招即向警察自首是肇事駕駛。雖然招和陳飆車一事是經警察查看行車記錄器而發覺,高院認為他雖未坦承全部犯行,但已就一部分犯罪事實自首,符合減刑要件。

因招姓男子已和被害家屬和解,也取得諒解,不過高院認為他明知駕照遭吊銷,竟還罔顧公眾安全飆車,完全不顧用路人安全,沒有可憐憫之處。高院考量一審未審酌他自首,因此撤銷改判為5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同意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