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類
更新日期:109-03-31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一、
按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4869號函頒訂定「警察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各種加給支給原則」案略以,警察機關人員奉准帶職帶薪受訓、進修期間各種加給之支給標準如下:(一)
適用範圍: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或學位者,包括警察大學研究所、二技、警專進修組及因適應業務發展需要,經機關保送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相關班別;又非屬上述班別,惟其性質相同(取得學歷或學位)者,亦應納入適用範圍。(二)
進修期間支給原則:1.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照常支給。2.
警勤加給照常支給,惟原支第1、2級標準者,調整改按第3級標準支給。3.
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及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應予停支,惟寒暑假實際到職者,其到職期間仍得依規定支給。又危險職務加給停支期間,專業加給得按其服務機關所適用之表別支給,警勤加給改按第3級(或第2級)標準支給。
二、
次查二年制技術系班歷來均依警察教育條例第9條規定享有公費待遇,准予帶職帶薪全時接受教育,基於警察教育制度之完整一貫性,二年制技術系班學生2年肄業期間,應准予帶職帶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