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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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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類

更新日期:109-03-31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學生得否帶職帶薪疑義案說明

一、

按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4869號函頒訂定「警察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各種加給支給原則」案略以,警察機關人員奉准帶職帶薪受訓、進修期間各種加給之支給標準如下:

(一)

適用範圍: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或學位者,包括警察大學研究所、二技、警專進修組及因適應業務發展需要,經機關保送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相關班別;又非屬上述班別,惟其性質相同(取得學歷或學位)者,亦應納入適用範圍。

(二)

進修期間支給原則:

1.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照常支給。

2.

警勤加給照常支給,惟原支第1、2級標準者,調整改按第3級標準支給。

3.

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及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應予停支,惟寒暑假實際到職者,其到職期間仍得依規定支給。又危險職務加給停支期間,專業加給得按其服務機關所適用之表別支給,警勤加給改按第3級(或第2級)標準支給。

 

二、

次查二年制技術系班歷來均依警察教育條例第9條規定享有公費待遇,准予帶職帶薪全時接受教育,基於警察教育制度之完整一貫性,二年制技術系班學生2年肄業期間,應准予帶職帶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