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

:::

任免類

更新日期:109-03-31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員警定期請調作業規定增訂檢討派補日期疑義
  「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年度定期請調作業規定」第9點第1款及第4款規定略以,「定期請調列冊存記之檢討派補,係由本署因應任務需求,考量各警察機關缺額狀況,逕於資訊線上按冊列人員依序統案檢討派補。」先予敘明。
  本署辦理員警定期請調作業,除考量當時治安狀況、警力銜接等因素,有時亦需配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生錄取警察特考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期程,並非任意而為。另存記人員如請調原因消失,自應即時依程序申請撤銷請調志願,經本署核布派令後,再請求註銷者,除有特殊原因經查明屬實外,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點第17款規定予以申誡二次處分,且一併註銷其於同年度期間其他請調存記。為免本署核布派令後,存記人員申請註銷派令,致影響其他參加請調同仁權益及行政資源浪費,本署辦理年度定期請調時,均函請各機關確實宣導所屬審慎考量,如有請調需求時,再依程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