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類
更新日期:109-03-31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一、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係依「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現職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遴選要點」規定,遴選現職具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5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警佐警察人員參加訓練,現職委任辦事員雖曾任警佐職務,依規定仍不得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二、
又委任辦事員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資格條件者,自得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規定,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