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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類
非公務時間兼職是否須經機關首長核准疑義
發布單位:
警政署人事室
發布日期:
097-05-02 14:15
問:
非公務時間兼職是否須經機關首長核准?
答:
按「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之3前段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又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准此,於非上班時間每週編排8小時1節,應依上揭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始得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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