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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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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更新日期:110-02-05

發布單位:警政署

一、

本總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二、

本總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三、

本總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總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主席。
 

四、

本總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並視業務需要,分秘書、總務、連絡、福利、財務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五、

本總會為促進會員聯誼通訊交流報導會務活動,設警聲雜誌社,置社長、總編輯、副總編輯各一人,編輯若干人。
 

六、

章程修正:
103年10月21日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條之1、第7條、第14條及第31條條文。

(一)

第3條之1
警察機關依工友管理要點、現職雇員管理要點、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適用本章程第三章規定。

(二)

第7條

1.

團體會員:凡直轄市、縣(市)退休警察人員協會,贊同本總會宗旨,提出入會申請,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數,以行使權利,其人數由理事會另定之。

2.

個人會員:凡曾在中華民國警察機關任職一年以上或聘(僱)用五年以上或各級警察學校受訓結業,現已退休(職)或解聘(僱),並贊同本總會宗旨,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為個人會員。但個人會員之徵收,以未成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之地區為限,其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人數,由理事會另定之。

3.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總會宗旨並願支援本總會人力財力,發展會務,且有實質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本總會贊助會員。

(三)

第14條
本總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

第31條
本總會會員會費:本總會會員會費分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參種,入會費每人下限新臺幣陸百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常年會費,每人每年下限新臺幣陸百元整,按年繳納。永久會員會費,每人一次繳納新臺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會費,以團體會員會費之一.五成繳納本總會,其經費困難者,得減為一成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