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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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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更新日期:110-03-22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近代警察起於1901年(清光緒27年)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1905年(光緒31年)九月正式創設巡警部。光緒33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省警政工作,警察制度於焉確立。

  民國成立以後,在中央,民政部改為內務部,內設警政司,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局改為京師警察廳;在地方,將各省巡警公所改為省會警察廳,旋又改為省警務處,省會商埠地方則改設警察局。1945年(民國34年)中央於省設立行政長官公署,下設警務處掌理全省警察行政。1947年(民國36年) 5月15日,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省政府,仍由警務處(警政廳)依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規定,掌理臺灣警政。

  1972年(民國61年)7月15日,因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復將警政司擴充為「內政部警政署」,並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合署辦公,至1995年(民國84年)年3月署處分隸,1999年(民國88年)因精省措施,警政廳併入警政署,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走入歷史。

  1995年(民國84年)3月1日內政部成立消防署,警消分立;2000年(民國89年)1月28日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納併原由警察執行之海洋巡防及海岸安全檢查等業務;2007年2月起成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移民業務移撥分出警察機關,使得警察任務更趨專業化,全心致力維護社會治安及促進交通安全。

  「2014年(民國103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再度精簡本署組織,將警察職權集中於治安及交通二大工作主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