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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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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更新日期:113-04-19

發布單位:警政署教育組

緣起
  警察是一群經過嚴格訓練的團體,亦是講求團隊紀律、服從上級領導的特殊公務人員。警察的生涯過程,由於工作上的負荷、精神上的壓力、職業上的誘惑,隨時徘徊在挫折、失敗與成功的三角關係中,因之,警察諮商機制與諮商輔導工作顯得特別重要。

  為防制員警意外事故之發生,本署於80年9月函頒「各級警察機關心理輔導室設置辦法」,原業務隸屬督察室,惟因督察考核角色與輔導角色易產生矛盾,故同(80)年11月改移由教育組辦理,期能提升同仁求助意願。

  本署前於89年委外辦理「警察壓力分析」之研究,深入瞭解警察壓力全貌,並提出具體可行之三級因應策略,復於90年委外辦理「警察心理諮商輔導機制」之研究,以心理輔導諮商原理為基礎,結合國內相關資源,建構整合性警察心理諮商輔導機制。

       為建構專業多元之諮商服務管道,本署業於106年與110年分別推動「身心健康諮詢服務」及「委外預約諮商服務」,由專業心理師提供心理諮商服務;另於112年與社團法人台灣自殺防治學會合作修訂「警察人員自殺防治手冊」、「警察人員健康維護隨身指南」及簽訂合作備忘錄,落實員警心理健康照護工作。

  綜整上揭委託研究案建議事項,93年完成現行員警心理輔導工作機制,各警察機關辦理初級事前預防工作,另聘請專業醫療人員協助處理次級事中危機處理與三級事後追蹤處遇工作。 現階段依據102年12月23日函頒之「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員警心理輔導工作計畫」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成立「心理輔導室」任務編組,專責處理心理輔導行政業務,對外以「關老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謝老師)代名稱之;專業警察機關及各直轄市警察分局之「心理輔導室」責由秘書業務單位辦理。在執行作法上,為落實心理輔導工作執行,並建立員警輔導三級防處工作。
組織

一、

人員編制: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成立「心理輔導室」任務編組,由主官兼任主任,負責訓練業務之副主官兼任執行長,訓練業務主管兼任執行秘書,並遴聘心理師與精神科專科醫師擔任「心理輔導諮詢委員」;另遴員至少一人(得視業務需要擴大編組)處理心理輔導行政業務,職務對外以「關老師」代名稱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謝老師)。

(二)

專業警察機關「心理輔導室」由秘書業務單位依前款規定辦理。

二、

關老師遴任:遴選具助人意願且受關老師講習訓練合格(得先補後訓)之警察官,並將關老師名冊報本署核備。

三、

「心理輔導室」設置:各警察機關應擇適當場所設置心理輔導室,設備須含文書桌椅、沙發、茶几、機密資料檔案櫃、電子郵件、免付費及警用電話等…,以提供員警舒適之輔導環境與服務品質。

四、

「心理輔導諮詢委員」聘任:

(一)

本署設「心理輔導諮詢小組」,聘請專家、學者五至九人擔任心理輔導諮詢委員(其中至少三人須為心理師或精神科專科醫師),指導規劃心理輔導事宜。

(二)

各警察機關應聘心理師與精神科專科醫師各一人以上(除機關人數低於百人以下者外,餘各機關應聘總人數至少三人以上)擔任心理輔導諮詢委員,處理關老師轉介心理輔導個案;心理輔導諮詢委員名冊須報署依轄區範圍、受輔人數多寡、實際需要、適任因素等條件審核。

(三)

心理輔導諮詢委員任期以1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
 
服務對象
  各警察機關所屬人員。
 
執行作法
  為落實心理輔導工作執行,各警察機關應藉由宣導推廣及輔導轉介等措施,建立員警心理輔導三級防處工作:

一、

初級事前預防:

(一)

推廣心理輔導工作、宣導諮商倫理理念、舉辦與「壓力調適」、「情緒管理」、「自傷防治」等相關心理衛生教育演講、座談。

(二)

警察養成教育應編排心理衛生教育課程,規劃實施身心狀況評量測驗,以促進警察新血之心理健康 。

二、

次級事中危機處理:

(一)

發現同仁有工作適應不良、情緒失衡或行為異常等狀況,應主動向上級主官(管)反映並連繫關老師,實施個別晤談及初步輔導。

(二)

關老師對於單位反映或主動求助之案主,應即實施個別晤談,紓解其心理情緒,協助心理調適,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並依序陳報兼執行秘書、兼執行長及兼主任,俾利掌握員警心緒狀況,適時採取輔導措施或轉介心理輔導諮詢委員。

(三)

關老師應協同心理輔導諮詢委員,針對行為出現異常徵候之員警,以 巡迴服務方式,從事早期介入之次級防處工作,得視需要實施心理測驗,以檢測出具有特定困擾或危機傾向之個案,適時進行個別諮商、心理健康諮商等專業協助。

(四)

關老師接獲單位主管或同仁通報列冊輔導同仁身心行為出現異常狀況時,應即協同心理輔導諮詢委員,對於個案加強觀察與輔導,並視個案狀況,適時轉介心理諮商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進行診療。

三、

三級事後追蹤處遇:

(一)

關老師應與列冊輔導同仁每月晤談至少一次以上,以盡關懷輔導之責。

(二)

關老師應協同心理輔導諮詢委員針對列冊輔導之員警,進行安置輔導,持續追蹤及評估治療成效等事宜,並加強關懷、聯繫個案之配偶及家屬。

(三)

關老師應確實與個案之配偶、家屬或「保護人」保持密切聯絡,加強社會支持系統。